金根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土地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客户经理虚构高息揽储2000万元 后盗走存款,为何法院判银行对存款负责返本息?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1日|分类:银行 |602人看过

银行客户经理李某以虚构高息的手法,诱骗高先生开立账户存款;然后利用职务便利,将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全部转走。近日,杨浦区法院判决:银行向高先生返还存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案件回放】

   2014年月,时任银行客户经理的李某向高先生承诺,若在该行开立理财金账户存款,可获得高于定期存款利率16%的高息。高先生答应下来,并在银行贵宾接待室填写了申请资料。
        
谁知,李某私自开通了高先生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功能并领走U盾。次日,高先生向账户存入2000万元。李某利用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2000余万元全部转账取走。一年后,高先生接到公安机关电话,才发现钱款已不翼而飞。高先生这才得知,李某因涉嫌诈骗已被立案侦查,受骗的不止他一人。
        
先生认为,银行具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划储户存款资金,银行应当承担兑付存款本息的义务,遂诉至杨浦区法院。


【以案说法】
    问:银行工作人员骗划存款资金,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若银行未采取完备的风险管控措施,导致储户资金损失,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储户在存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如事先明知或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不法侵害却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故意违反储蓄机构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资金被盗,则储户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储户追求高额息差不影响储蓄存款合同的效力。银行对自己工作人员在营业场所内从事犯罪行为,没有有效监控;办理申领网银数字证书等业务时,使李某有机可乘,未尽到对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银行需对高先生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