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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借款人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出借人仍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2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99人看过

裁判要旨

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不能否定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案情简介

一、赵学军向安徽高院提起诉讼称:2014年3月,刘克胜与赵学军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克胜向赵学军借款1亿元,赵明伍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刘克胜仍欠赵学军借款本金5880万元,且已连续几个月没有支付借款利息,故请求判令:赵明伍代为偿还刘克胜所借本金5880万元及利息。

 

二、刘克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己将本案借款列入刘克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涉案数额。

 

三、安徽高院裁定驳回赵学军的起诉。赵学军不服安徽高院裁定,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安徽高院裁定;赵学军诉赵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安徽高院审理。


法律评析

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但出借人仍可诉请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最高法院认为,“刘克胜涉嫌刑事犯罪,并不能否定赵学军与赵明伍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并驳回赵学军对赵明伍的起诉不当。至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应由受理法院视情形决定。”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仍有权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为由主张应驳回出借人的起诉,法院不会支持。该规则尤其可适用于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案件,此时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偿还借款会被法院驳回起诉,案件进入刑事程序,但是出借人可以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赵学军主张刘克胜承担借款还款责任,赵明伍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刘克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赵学军对刘克胜的起诉应予驳回。但是,刘克胜涉嫌刑事犯罪,并不能否定赵学军与赵明伍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并驳回赵学军对赵明伍的起诉不当。至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应由受理法院视情形决定。



案件来源


赵学军与赵明伍、刘克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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