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吗?
甲某出于对小孩的教育问题考虑,希望子女就读本县一流小学。B公司对C小区的售楼海报中载称:“入住C小区,读百年名校厚德小学(公立)。”并通过当地电视台播放广告称C小区的学区为名校厚德小学。2017年6月8日甲某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在B公司位于某县城C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双方对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均作了约定。甲某此后付清了全部房款。后甲某通过查询教育局网站所公布的中小学学区划分示意图,C小区并未划入名校厚德小学,即甲某入住C小区其子女并不能就读名校厚德小学。甲某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B公司的在销售广告中承诺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违法这一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开发商所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属于合同内容,需要就宣传的具体内容进行定性,若宣传内容对订立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最终无法保证买房人通过购房而入学,其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