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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分割夫妻共同股权(上)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法律顾问 |176人看过

(一)夫妻共同股权的定义

 

所谓夫妻共同股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出资、继承、赠与或遗赠等原因,而应共同享有的公司股权。股权内容分为财产权与社员权,此处的股权更多体现为财产权。并非所有的夫妻共同股权双方均享有完全的股东权利,如夫妻一方以家庭财产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未登记为股东的另一方,是不享有股权中的知情权、评估权、选举董事等社员权的。

 

(二)夫妻共同股权的特点

 

此类财产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股权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人身性体现为公司股东享有决定公司重大事务、选择公司管理者等社员权,股权的财产性体现为股东收取股利、请求评估、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2.价值的波动性,股权价值的时时刻刻处在变动之中,注册资本只是一个数字而已。3.股权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隐蔽性,挂名股东、冒名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存在,使股权确认成为一些案件中的必要程序。4组织团体性,公司是一个团体组织,其行为方式、决策程序、执行程序等均应符合该团体的组织性要求。组织团体性的形式特征为行为的公开性、仪式性和程序性。公司行为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规则,如董事出席人数、议事规则、表决比例等。5.处理上的涉他性,与公司有关的任何独立行为都可存在衍射性和波及力。公司减资,影响债权人,加入新股东,需其他股东表决。

 

(三)夫妻共同股权的表现形式多样性

 

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股权,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登记在子女或父母名下的股权,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还有登记在被冒名者名下的股权。判断某一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股权的核心问题是,该股权的财产权、收益权是否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反之,也有这种情况,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一方名下的股权并非属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所有,而是属于他人的股权,即:夫妻是挂名股东、或者被冒名股东,夫妻双方并非股权的真正权利人。复杂的股权关系实践中往往需要股权确认程序(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解决。

 

(四)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方式原则

 

1.公司法上的原则。(1)公司自治原则是指公司自行做出决策,不为外界非法干涉;(2)股东股权义务平等原则,股东权利平等,同股同权;(3)组织程序原则,公司是一个团体组织,其行为应符合组织的集体性要求;(4)涉他性原则,必须关注公司行为的衍射性所带来的种种法律上的约束与影响与可能后果;(5)身份有别原则,封闭公司,股权转让受到诸多限制,公众公司股权转让自由。

 

2.婚姻法上的原则。1.区分财产性质原则,2.男女平等原则;3.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6.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7.权利义务一致原则;8.对困难者进行经济帮助原则;9.离婚损害赔偿原则;10.恶意转移财产惩罚原则。

 

(五)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方式

 

分割股权的方式分为三种:1.持股的一方继续持有股权,对该股权的价值进行确定,然后由持股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价款。2.非持股一方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必需>50%,半数同意是无效)同意后,进入公司成为公司股东,这是公司团体组织性的要求,也是公司涉他性的要求,这个程序尤其重要,许多案件判决错误的根源。3.夫妻双方均不想持有股份,可以将该股份出售,然后双方分割出售所得的股权转让款。

 

(六)公司章程、协议或股东约定的效力

 

1.离婚退股协议的效力。封闭公司为了避免了因合伙人离婚而将公司股权置于巨大风险之中,股东事先约定,将合伙人离婚作为合伙人退出公司的理由,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离婚股东的股权,离婚后合伙人再低价回购该股权的公司章程或合伙人条款设计。

 

2.土豆条款的效力。这是公司治理过程中对夫妻结婚、离婚时在财产问题上的预先约定。公司创始人的婚姻情况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土豆条款来自于真功夫、土豆网等公司创始人的夫妻财产纠纷事件,在公司创业阶段,创始人之间有时会让公司核心创业团队都和配偶签署同意函或者在公司章程约定其他股权分割流程,让配偶同意放弃她对公司股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甚至有人开了个该条款的玩笑:“最近不少PE试图在SA(股东协议)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评价:离婚退股协议和土豆条款虽然利于公司股权稳定和持股一方利益,但站在配偶一方看来,这是非常不公允的分割方式,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配偶股权的嫌疑,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尤其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土豆条款推出的可操作性不高,且限制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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