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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放弃继承遗产被判令仍需偿还父债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4日|分类:法律顾问 |242人看过

案件前言

  据合肥晚报报道,在我国,俗语“欠债还钱”和“父债子偿”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生活中也有很多人认为,父亲欠下的债务理应由子女偿还,但在法律上,这种说法并不具有法律依据,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其子无关,只有在其子继承其父遗产的基础上,才存在必须偿还债务的义务,但如果子女放弃继承债务,是否负有清偿父辈债务的义务呢?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依法判令法定继承人常某清理其父遗产用以偿还“父债”。


案情简介


  2004年底,徐某在工作期间,经人介绍与某公司投资代理人的常某某相识。为促进某项目工程,徐某在常某某的要求下将33000元汇入其提供的账户作为立项费及手续费,但后经了解徐某提供的钱款被常某某所私吞,徐某遂要求其返还相关款项。之后,常某某在返还2000元不当得利后,承诺于2007年底还清,但直到2010年其死亡也未予以归还。故徐某将常某某唯一儿子常某告至法院,要求其清理常某某的遗产房屋用以偿还其债务。


  对此,常某辩称,我已明确表示放弃父亲的遗产,故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在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不承担任何还款义务和责任,徐某可要求法律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即我父亲的兄弟姐妹在继承的同时偿还债务,且如果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我父亲遗产的合法所有者是国家,故我无权清理该遗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徐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常某某于2010年死亡,遗留下房屋一套,常某系其独生子,属第一顺序继承人。2014年3月中旬,常某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其父生前遗留的房屋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出具公证书。徐某与常某某之间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常某某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款31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常某虽然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故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可以翻悔。


  本案中,常某表示放弃继承,是在遗产处理前放弃继承的行为,该行为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能产生约束力。常某作为其父法定继承人,虽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继承,但仍应作为遗产房屋的管理人,承担清理其所管理的遗产并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徐某的诉请。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下不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如果继承了债务,则应当承担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这说明“父债不一定需要子还”。


  需要注意的是,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出发,继承法还规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且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仅仅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包含其父母、夫妻和兄弟姐妹等不同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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