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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起诉,法院主动认定合同无效的处理

发布者:金根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403人看过

当事人之间签署合同,履行交易,内心多是确认合同有效,拘于约束;然而,一旦争议起,事实各执一词,效力却也不受限于自认。

当事人觉得不可理解,双方都认可合同有效,并据此了断是非,为何法院却仍要核实合同效力?无他,合同效力,归法院负责,除非自行解决。

一、合同效力,系法院依职权认定的内容

浙江高院(2017)浙民申3082号,认为,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确有必要,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确认合同效力。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合同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限制,一审未对《项目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即认定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并判令解除上述协议,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即最高法院认为,合同效力是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是法院依职权认定的内容,尽管双方均认为合同有效,法院亦可认定合同无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债务人未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但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情况能够引发人民法院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被认定无效时,关注涉刑事的处理

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起诉讼,而需要预测,合同是否无效及是否涉及刑事问题,甚至个案中,面临合同不成立的僵局,具体的标准不再赘述,关注下个案中的处理程序(参考以(2018)沪民终185号等)。

以(2018)沪02民终6755号为例,法院认为原审以本案可能涉及经济犯罪,目前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依法应由相关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尚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本院对此难予认同。

曾有问题提出,在驳回原告起诉的案件中,被告能否提起上诉?

在个案中,确实存在该现象,有些法院认为,虽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在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审被告提起上诉的权利,但是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后,对原审被告的权利并未形成伤害。如上诉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相对方侵害其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若个案中,确系发生刑民交叉的问题,对于当事人的民事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而只能通过刑事案件解决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若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需要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可以中止民事诉讼审理程序,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可能没有影响,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

上海高院关于民刑的相关规定:

上海高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中涉及刑事犯罪时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

三、无效后的处理-相关法律

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五条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八、十八条

四、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事宜及过错方赔偿问题

1、当事人未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法院可否直接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合同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如何处理?

合同法58条所述,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在(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鉴于诉争《委托投资协议书》及《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而本案中杨金国系依据协议有效主张其股权归属,原审判决亦判定协议有效并履行,由此需向杨金国作出释明后征询其诉求意愿。

本案中双方协议因涉及上市公司隐名持股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杨金国与林金坤之间委托投资关系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之间委托投资的事实;同样,也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林金坤与亚玛顿公司股东之间围绕公司上市及其运行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之效力。

据此,因本案双方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杨金国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难以支持,但杨金国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

3、合同无效,过错方的赔偿问题。

实务中,确定过错方承担责任的标准较为多样,法院裁量权空间较大,也意味着诉讼风险不易预测。

最高法院(2010)民提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因无效合同给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可能系多种原因所致,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须比较当事人之间的过错程度、致损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有观点认为,无效合同的过错方赔偿损失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其中,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于判决书中认定,确定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欲发生私法效果的根本否定,无效合同不应予以履行,故当事人预期通过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为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无效后,若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基于缔约过失行为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所赔偿的损失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认定损失赔偿数额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判断各项损失应否全额赔偿;若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无效合同损失赔偿范围的界定》,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0期。

五、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问题

有客户在网络上查询后,提出,合同无效,不受诉讼失效限制的说法。

确实,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为一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才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并非涉合同无效的权益主张均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因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理应受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限制,属于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的范畴。

但如何计算起算点?可以参考文件如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如何适用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的处理意见》2004年12月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

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因履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处理;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年3月12日)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六、一些特别案件的合同无效的处理

就合同无效的问题,之前写过一篇《开发商以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部分法院裁判观点》。

起因是基于西安(2018)陕0112民初3901号类案件,开发商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嗣后,有公众号载河北石家庄(2018)冀0104民初6440号案件,认为-

原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房屋并收取了被告巨额款项后,又在房价大幅上涨后的今天以自己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属滥用诉权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从实体上否定其权利请求。

最后,驳回了开发商确认无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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