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业杰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申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拆迁安置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出具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发布者:袁业杰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3984人看过


【案情】

李某在某房地产从事销售工作,王某曾在李某手上购买过房产,并为李某介绍生意,二人因此相识。之后,王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李某借款。于是,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等形式向王某汇款人民币合计二十万余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某并未要求王某出具借条。借款后王某陆续向李某还款十万余元,之后李某在电话中向王某催收欠款时后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李某将银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保留作为王某借款的凭证,将王某告上法院。

  本律师接受了李某的委托,本律师认为借贷关系成立。王某虽未向李某出具过借条,但王某在与李某的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明确提到借款的具体金额及还款期限等信息,李某又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结合这些证据可以确认李某向王某提供了借款,王某一直未还清借款,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首先,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对合同的形式并没有特别的要求,故书面借据并不是认定借贷关系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中,李某虽不能提供借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李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其已将借款转入借款人的账户,且李某提供了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借贷关系的存在,故王某虽未向李某出具借据,这并不能推翻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该案中,詹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如果王某认为转账系其他用途应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王某并未提出反正,这也能推定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已经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若王某认为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这一举证责任应由王某承担,若王某不能提供未借款的相应证据,就应当认定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最终法院支付了李某的诉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