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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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10月17日,田某驾驶“雪弗兰”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汾市××区段,与由南向北路边行走的行人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临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的临公交复字【2017】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认定,被告田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临汾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49天,诊断为:肩锁关节脱位,多发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胸腔积液,头皮血肿。经山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了解,“雪弗兰”小型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系田某,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事故发生时原告的经常居所地在尧都区**村,其伤残赔偿金标准应适用山西省相关标准。根据原告职业特点,结合原告长期在尧都区**村租固定住处居住的事实,认为原告虽为**市城区户籍,但其工作期间并不在**城区居住,应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区,原告的收入来源也应参照山西省标准计算。
3、张某称自己是给河北的老板朱某开车的,且所开货车注册地是**市,货车运输商品并不固定,也没说明自己的工资按什么标准发放,可以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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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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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人与秦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