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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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广春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21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x月x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送餐工作,被告自用工之日起与原告签订XX骑手合同。虽然原被告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条款约定如下:双方是承揽关系,劳动者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自行负责一切后果等。由于被告未和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保,原告于2019年X月X日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双方系承揽关系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如下: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既然主张是承揽关系,但是从双方签订的《XX聘用合同》的条款约定看,这些条款明显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并且条款之间相互矛盾。所以原被告之间不是承揽关系,而是劳动关系。被告之所以主张是承揽关系,是意图逃避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限制和加重原告的义务。因此双方的关系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为无效约定;该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的标准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并且该证据保留在原告的原始介质中,符合三性,具有证明力。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通过开庭举证质证,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通过该案,劳动者应该注意搜集保留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目的是在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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