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佳城律师

  • 执业资质:1441620**********

  • 执业机构:广东竞方(龙川)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周某犯盗窃罪一案的成功辩护(原创)

发布者:何佳城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33人看过


一、案情:被告人周某在惠州某工厂担任操作员,2018年12月3日下班后,被告人在储物柜取回自己物品时发现有未上锁的储物柜,随即顺手牵羊将储物柜里的手机及一千元现金盗走。2018年12月7日,同样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被害人价值四千元的手机被盗。公诉机关认定上诉两起盗窃案为同一人即周某实施而对周某提起了公诉。

被告人家属于审判阶段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对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出庭辩护。在阅卷及对被告人周某多次会见后,本律师认为对认定周某实施第二宗盗窃案确存在关键证据缺失、证据不足等情形,因此庭审中以此为重点进行辩护。

二、辩护词(对第二宗盗窃提出异议部分):

起诉书所指控的2018年12月7日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存疑。理由如下:

(一)涉案证据中的视频监控画面模糊,在被告人否认视频中的人系其本人的情况下,无法以该单一证据确认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从始至终的供述都保持一致,即否认2018年12月7日实施的盗窃行为。

   被告人能够解释其在2018年12月7日前已离开某厂(证据卷二P20,问:你回到园洲之后还有无返回某厂?答:有,2018年12月6日20时许我返回某厂。问:你回来某厂干什么?答:准备收拾行李。问:你最后是什么时候离开某厂?答:2018年12月6日20时30分就离开某厂了,因为我坐的滴答车在厂门口等我。),但办案机关并未核实被告人讯问内容的真实性(核实被告人当天的滴答行程记录及工厂门口的视频监控以确认被告人所述内容是否真实),此明显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即办案机关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或罪轻证据。

(二)2018年12月7日与2018年12月3日发生的两起盗窃在作案手法上不一致。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是针对未上锁的鞋柜随机作案,而2018年12月7日发生的盗窃是针对被害人谢某上锁的鞋柜,不能排除工厂内其他工友在知悉被害人手机存放于鞋柜内而模仿被告人作案的可能。

   因此,综合全案证据,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第二起盗窃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指控被告人实施第二起盗窃罪证据不足。


   三、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关于周某实施第二宗盗窃的证据不足,关于周某实施第一宗盗窃的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对上述判决结果被告人及家属表示满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