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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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区某服饰店与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81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2016年5月15日,锦江区某服饰店与罗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锦江区某服饰店授权罗某独家经营艾美慧品牌,合同签订时账上金额保证有5万元,后期上货和补货不再付款。锦江区某服饰店于每月5日前就上一个月发货、退换货情况核对账目,并发送账目细单,罗某签字盖章确认。罗某于每月10日之前结清上月销售成本金额。协议履行期自2016年5月15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但合同履行中,罗某违约拒不支付货款,引发纠纷。张洪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代理本案。


张洪律师认为,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锦江区某服饰店要求罗某支付货款29565.32元,并提供发货单、销售单、微信等证据证明锦江区某服饰店已按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供货义务,罗某应支付货款。


张洪律师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对于买卖合同等应当及时进行结算,确认合同欠款金额,以便于诉讼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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