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邓某进入某公司担任业务副总经理,分管市场部、设计部、网络部,其主要工作内容是推销某公司的装修业务。为推销业务,某公司在经营期间多次向他人出资购买包含楼盘小区名称、买受人姓名、买受人电话、买受人房屋所在的楼栋号、单元号、房号以及房屋面积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然后由公司业务人员使用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联系客户,推销公司的装修业务。邓泽林作为公司业务副总,直接负责购买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并发放、提供给公司其他人员使用。经统计,该部分信息数量共计499961条等。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洪律师认为,邓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系为开展合法经营活动,且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信息提供给本公司同事使用,结合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邓某的行为不属于再次非法出售或提供,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张洪律师建议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并非法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