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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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这个案件是当事人参加工作,按照公司安排从事的相关工作行为,涉及到诈骗的案件。公司涉嫌销售伪钞、假冒收藏品等行为,导致相关主管、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根据案件事实,当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证据充分,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及时与当事人沟通,采取了有罪、最轻的辩护。


张洪律师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2016年2月至7月其未担任销售经理,是售后经理,没有拿过部门销售额百分之零点五到百分之一的提成;其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家庭需要照顾,愿意退赔,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担任销售部经理的时间不是销售银钞的时间,其进入公司前公司已经在销售银钞大全,被告人没有参与策划,根据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劳动合同,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他的职务是售后经理,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他的职务是销售经理,2017年5月1日到某艺术公司担任经理;案后发现自己是网逃人员,于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退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家庭需要照顾,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张洪律师建议劳动者在找工作时,应当具有初步的判断,如果认为所就职的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或者犯罪,就必须马上提出辞职,不能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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