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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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文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洪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4日|分类:综合咨询 |7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张洪律师团队接受劳动者一方委托,本案劳动者是该公司高管,因入职时公司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引发劳动争议。对于这个案件中的工资认定标准,双方意见不统一,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洪律师的观点。


张洪律师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方在仲裁阶段及起诉时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已构成自认;被告工资当时约定的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是24000元/月,试用期满后是30000元/月;被告在2016年5月份确实有提出过离职申请,但原告没有批准同意,导致被告一直工作到2016年7月30日,因此工资应当支付到实际离职之日。



张洪律师建议,劳动者一定要具有证据意识,这个案件同样是在证据方面取胜,没有证据,法院就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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