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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什么权利

发布者:曾教伟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1740人看过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专利授权以后,单位为专利权人。那么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有什么权利呢?

一、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此项权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就无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与奖励。那么奖励的标准如何?首先,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约定,那自然遵从约定发放奖励,无约定的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1000元。

三、在专利权实施以后,职务发明的发明人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与奖励相似,对报酬有约定的自然遵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以上就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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