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教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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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自有专利,也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吗?

发布者:曾教伟律师|时间:2021年04月09日|分类:知识产权 |882人看过

  案例:(2020)浙民终349号案件中,台州印山制刷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南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中广州市南方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主张其实施的是自有专利,并提交了专利证书作为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南方公司的专利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能对抗在先权利,因此未予采纳其抗辩理由,二审法院支持了这一裁判观点。  

  与该案件类似,实践中常有客户会很疑惑,明明自己已经针对相关产品申请了专利,为什么还会有其他专利权人起诉或者投诉相关产品侵权,在诉讼中以自己有专利权作为抗辩理由也往往不能成立。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

  先看以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合以上案例和该条规定可知,出现自有专利抗辩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涉案专利权是“在先”权利,也就是说涉案专利权的产生是早于自有专利权的。理论上来说,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以下两点原因:

1、自有专利相比涉案专利属于重复授权的专利。

众所周知,我国的专利分为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授权的标准相对严格,因此出现重复授权的几率较小,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因不经过实质审查,只需初步审查合格即可获得授权,因此容易出现审查不严格导致的重复授权问题。故做为抗辩的自有专利是有可能因重复授权而获得的权利,其本身就已经与在先的涉案专利相冲突。

2、自有专利是涉案专利的从属专利。

从属专利即自有专利是在涉案专利技术的基础上所做的改进或改良,涉案专利构成了自有专利的基础专利,自有专利则属于涉案专利的从属专利。基于此,实施在后的自有专利的技术方案必然会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通常来说,在研发新技术或者制造新产品之前,需要充分了解现有技术和专利保护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如果能够绕开现有专利保护范围,则尽可能作出规避设计,并及时申请专利保护。如果不能绕开现有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改进的技术方案当然也具有保护的价值,需要及时申请专利,但在实施专利技术之前最好能够获得在先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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