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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认定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2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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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泽理律师事务所

【以案普法】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认定

七旬老人陈某五年前借出的4万元多次讨要无果,一纸诉状将借款人魏某及其妻子王某告上法庭,请求魏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借条虽是魏某一人出具,但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债务属于魏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最终判决魏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

 

2020年底,陈某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魏某和王某银行存款4万元。2021年1月,王某发现银行存款被冻结后,主动与原告陈某儿子取得联系,表示如果陈某撤回本次起诉并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其愿意去银行取款偿还陈某。正是因为这通电话,法院查明王某作出以其名下存款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认定王某对案涉借款进行了事后追认,案涉借款属于魏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而且影响着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近年来,离婚后夫妻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以及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极端案例频频出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在相关法律制度发展和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第一,“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以及家庭成员医疗费等。

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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