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邻里因琐事发生争吵
患有心脏病的74岁老人在争吵过程中晕倒
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双方均未申请尸检的情形下
责任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刘某与贾某夫妻为邻居。2023年9月9日,刘某因琐事与贾某夫妻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双方仅有轻微肢体接触,后刘某突然晕倒,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时年74岁,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患有心力衰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慢性胃炎等疾病,并曾于2023年8月8日因病住院治疗5天。刘某去世后,刘某的四个子女将贾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抢救费用、遗体保存费等共计39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均不申请对刘某的死亡原因、是否与被告构成因果关系及损害参与程度申请尸检。期间,刘某的尸体一直存放在冰棺冷冻,后于2023年10月25日火化。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虽原被告对逝者刘某的尸体均未申请尸检,刘某生前亦患有多种基础病,但刘某确系在与被告争吵过程晕倒,而二被告在处理邻里关系时未保持应有的克制和冷静,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本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的原则,法院酌定二被告就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15%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贾某夫妇赔偿四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共计5.5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二被告积极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相关款项。
法院判决时指出,亲人的逝去总是让人无法释怀,法院对刘某的去世深表悲痛,对刘某家属的心情亦深表理解和同情。但逝者已矣,生者如斯。法院真诚希望四原告能在以后的生活中尽快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的生活;真诚希望二被告充分吸取本案教训,在今后的生活中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态度解决邻里等纠纷;真诚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体谅,消除隔阂,避免诉争,过好今后的生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四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其中,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果关系是指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关系。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或者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因后果的联系,此种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归属与控制责任范围的重要要件。本案双方当事人基于伦理风俗考虑,均未申请对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否与被告构成因果关系及损害参与程度进行鉴定,但结合双方证据及庭审陈述情况,本着促进邻里和睦相处的原则,法院酌定二被告就刘某的死亡承担15%的责任,并对原告的合法合理损失予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