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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务费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钱利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4次举报


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案情

张某和王某系工友,二人于2022年初受雇于包工头赵某,在高港一处工地上做泥瓦工。工程结束后,赵某却以工程款未拿到为由,没有立即给付二人工资。在二人的再三催促下,赵某给二人写下了劳务费欠条,承诺2022年年底付清。今年三月,二人多次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赵某诉至高港区法院,要求其支付劳务费。

分歧

关于高港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港法院有管辖权。高港区为劳务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高港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高港法院没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官说法

该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是毋庸置疑的。争议点在于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有观点认为,在何处提供劳务,合同履行地就在此处,此处的人民法院一定具有管辖权,其实不然,“合同履行地”不等同于“提供劳务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提供劳务地点不能视为合同履行地。综上,张某和王某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告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仅以务工地在高港区为由向高港区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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