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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刑事辩护律师冀黎成功辩护,重审一审改判被告人被指控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发布者:冀黎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13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2年62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对于这一结果,沈某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并且更换了一审时聘请的辩护律师,转而聘请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冀黎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辩护过程

冀黎律师第一时间对沈某某进行了会见,了解了相关案情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冀黎律师进行了细致的阅卷,最终发现本案一审判决存在重大疑点。在多次前往二审法院与承办法官沟通和提出法律意见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意味着案件迎来了重大转机,但本案在当地影响重大,且一审判决已经经过审判委员会多次研究、讨论,改判谈何容易。为此,冀黎律师多次前往当地检察院、法院和监察委员会沟通和了解案情,阐述辩护意见和观点,主要围绕“1、沈某某是否构成自首;2、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应当出庭作证;3、沈某某是否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4、本案其他证据中所存在的重大问题”等方面进行沟通和展开辩护。

辩护成果

20238月17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不当,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的意见予以采纳”,改判“被告人沈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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