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材料采购)
代理方及角色
李园律师作为被告之一(某工程公司,总承包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负责应诉抗辩及庭审策略制定。
案情简介
原告(自然人,石材供应商)诉称,其长期从事石材经销业务。2021年3月起,经与各被告商议,原告开始向某水系连通工程项目供应工程所需石材。该项目由某工程公司(总承包方,下称“总包单位”)与另一工程公司(分包方,下称“分包单位”)共同承揽,由许某某(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实际负责。经对账,截至2023年1月20日,该项目尚欠原告石材款332,000元。许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及违约金。原告遂将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许某某及某住建局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
争议焦点
总包单位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应对案涉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出具欠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实际施工人是否应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李园律师的核心策略与作用
1.精准锁定“合同相对性”核心抗辩,切断总包单位责任
李园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
原告自认是与许某某协商供货,欠条亦由许某某个人出具,总包单位从未与原告进行过任何采购协商;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买卖合同的双方是原告与采购方(分包单位或其现场负责人),总包单位并非合同当事人;
原告要求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
法院完全采纳了该抗辩意见,判决认定:“水利水电六局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主张水利水电六局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协助法庭厘清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边界
虽然分包单位安宏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但李园律师从总包单位角度,客观陈述了工程分包及现场管理事实,协助法院查明:许某某系分包单位任命项目经理,授权其“负责处理该工程项目的一切事务”。法院据此认定许某某对账、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分包单位承担。这一认定进一步强化了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既然分包单位已由其项目经理对外代表,则总包单位更无介入之理。
3.避免总包单位被卷入不合理的连带责任扩张
原告试图将总包单位作为“共同承揽人”要求连带担责。李园律师通过梳理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付款记录,清晰证明总包单位已按约履行了总包管理义务,不存在与分包单位恶意串通或违法分包等导致连带责任的情形,成功避免了责任的不当扩张。
4.程序上精准回应,确保客户零责任零费用
李园律师不仅成功让总包单位免于承担33万余元货款及违约金,还避免了总包单位被判决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任何费用。最终,案件受理费6,629.84元中,总包单位未承担一分钱。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总包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不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
分包单位安宏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32,000元、违约补偿金1,914.53元及律师费5,000元;
项目经理许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及分包单位、许某某负担,总包单位零负担。
李园律师在本案中的优势体现
能力维度具体表现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精准运用准确指出总包单位非买卖合同当事人,切断原告的连带责任诉求。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经验熟悉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界定各方责任边界。
庭审答辩的逻辑性从“未协商、未签约、未受益”三个层面层层递进,使法官确信总包单位无责。
风险预判能力在原告撤回对住建局起诉后,迅速调整抗辩重点,确保总包单位不被“搭车”担责。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买卖合同纠纷中,供应商往往倾向于将总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一并列为被告,以期获得更多清偿主体。李园律师在本案中成功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切断了总包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责任链条,为客户避免了33万余元的货款损失及潜在的声誉影响。
该案例充分说明:即使项目工程存在多层分包关系,只要总包单位未直接与供应商发生交易往来,专业的律师就能通过精准的法律关系分析,将总包单位从诉讼泥潭中抽身,实现“不承担责任、不负担费用”的完胜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