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被捕,律师辩护后成功获取轻判
摘要: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
案件描述
张某,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克南,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8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郭克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7月份,张某曾因债务问题与李某发生纠纷,打伤李某及家人,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月23日20时许,张某同董某强行进入李某位于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豪花园的住处再次索要债务,并和李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张某对李某进行殴打,并让李某写下一张3.8万元的欠条,期间张某还将李某家中电视、茶几、投影仪、电脑主机等物品砸坏。后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567元。张某于2018年3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家属找到郭克南律师帮忙,查看案卷后,郭律师建议家属先跟受害人李某沟通,赔偿其经济损失,求得其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后郭律师建议上诉,并提交了李某谅解书和收条作为凭据,二审法院采取了郭律师的建议,对上诉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