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振华律师

  • 执业资质:1430120**********

  • 执业机构: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发布者:芈振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7日|分类:工伤赔偿 |1195人看过


一般来说,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应以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然而,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还有些特殊情形,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挂靠经营关系便是其中之一。今天,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案例,为大家评析挂靠关系中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情回顾

2015年12月14日凌晨,孟某驾驶韩某挂靠在某物流公司的车辆从北京返回到宁波市江北区圆通速递公司门口,其停好车去公司签单,签完单排队等待进入公司过程中突然倒在地上,后由120救护车送往浙江省宁波市中医院救治。2015年12月14日23时10分,孟洁松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肺栓塞。事后其家属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孟某在2015年12月14日工作期间发生肺栓塞死亡进行工伤认定。

区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孟某的事故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孟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物流公司对认定工伤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争议焦点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实务中,由于挂靠经营中的聘用人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往往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挂靠人又是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聘用人员受伤后,挂靠人无法承担其工伤保险责任,只能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其立法本意主要是从有利于职工的角度出发,明确了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形处理,切实地保障了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前述规定时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挂靠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挂靠则不能适用,二是仅适用于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不包括挂靠人本人。

《本案中,韩某将沪DH6630、沪H9473挂车辆挂靠于物流公司名下,由韩某对外经营运输服务,韩某聘用孟某从事驾驶工作。根据《挂靠协议书》,物流公司收取管理费用。虽然孟某与物流公司无劳动关系,但车主韩某将个人车辆挂靠于物流公司并对外经营运输服务,韩某与孟某之间又存在聘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孟某在驾驶重型牵引车开展运输工作的过程中突然发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精神,认定孟某为视同工伤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

文|蝙蝠侠

编|蝙蝠侠

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