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持一字条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十万余元,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原告所持字条是否构成欠条进行论证,在诉讼中对该字条的债权债务凭证属性予以全面否定,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并认为,原告以其提供的并称是被告给其出具但没有签名的所谓”欠条”或”结算单”和一些核实不清有争议且没有签名的收条、欠据、借款单、记账单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运输费101143元,经过法院核实无法确认原告提供证据对其诉讼请求的有效证明力,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经律师代理,本案取得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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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