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A公司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B公司支付分期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A公司仅支付第一至三期款项,自第四期开始款项均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A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和解协议》约定的B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故B公司有权依据《和解协议》约定主张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在《和解协议》解除后B公司仍有权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对于《和解协议》的解除时间,因B公司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在致A公司的《公函》中载明如A公司未支付相应款项,则《和解协议》于2017年12月28日解除,故本院对B公司要求确认《和解协议》于2017年12月28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