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雪龙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预售合同中赠送 天台的条款为何无效?

发布者:吴雪龙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53人看过

2013年,江苏李女士买了一套复式商品房,房地产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约定,李女士所购买的是顶层复式楼房送天台花园。但交房后,房地产公司并未按约定赠送给李女士天台,于是李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却判决房地产公司赠送李女士天台的行为无效,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答: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房天台应属于整栋楼房全体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而不应属于某个业主所有。

房地产商将其赠送给李女士,则构成了对其他购房者天台使用权的侵害,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其赠送行为是无效的。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房地产(8.17,-0.10,-1.21%)公司赠送给李女士天台的行为无效,双方都有过错,但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经营者,对房地产专业的法律应当熟悉,因此,其过错程度较大。其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李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