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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虚假诉讼罪

发布者:郭超主任团队2020年04月09日 9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同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积极调查案件事实,帮助整理被告人债权、债务关系,与被害人进行沟通交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具有针对性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被告人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系对债权转让协议时间的篡改,并非对债权转让本身的捏造,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蒋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罪定罪处罚。

2、被告人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蒋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所谓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应当是足以对起诉能否获得人民法院受理以及人民法院作出何种裁判结果产生影响、属于民事案由范围内的事实。结合本案案件事实,被告人蒋某某与潘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蒋某某将其对张某的债权转让给潘某的债权转让通知时间由×××58日提前至2017115日的行为,不属于捏造的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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