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庆律师
2014年2月,原告因“塌伤致胸痛、胸闷、气短4小时”于被告A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左侧第2.4.5肋骨骨折;2、右侧第4-7肋骨骨折;3、双侧血气胸;4、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5、耻骨联合分离”。行双侧血气胸右侧胸腔闭式引流术,下腹痛逐渐加重,无法自行小便。
2014年3月转入被告B医院。诊断为:“1、骨盆骨折耻骨联合分离;2、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3、尿道损伤”。在该院行耻骨联合分离内固定术,术后,患者排尿仍费力,且逐渐加重,但未引起医务人员重视,未给予相应的诊治措施。
2014年6月,原告于被告B医院门诊行耻骨上膀胱造瘘术。
2014年9月,原告于再至被告B医院就诊,行胸椎椎体MR诊断为“脊髓损伤、脊髓炎(T4-6)、蛛网膜囊肿(T7-8)、骨盆骨折术后、慢性尿潴留、神经源性膀胱、耻骨上膀胱造瘘状态”。
此后,原告先后至多家医院进行诊治,花费甚巨。
一、被告A医院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2867.43元。
二、被告被告B医院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11469.7元。
漏诊,即对同一患者同时存在不同种疾病,医生遗漏某种疾病的诊断,自然也不会对该种疾病进行进一步治疗。漏诊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原告有明显的外伤史,在被告A医院及被告B医院就诊,医院在患者逐步出现无法自行小便的情况之下,应当进行进一步的检查,以明确出现该临床症状的原因,但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至于贻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严重的后果。
经司法鉴定认为:1、被告A医院及被告B医院在对原告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方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有次要责任,责任程度为20%至30%(被告A医院占20%,被告B医院占80%);2、被鉴定人原告目前情况综合评定为四级伤残;3、被鉴定人原告后续治疗费以实际产生为准;4、被鉴定人原告护理期限为长期部分护理。
该案例中,被告A医院作为首诊的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未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造成首诊时未能发现脊髓损伤,在出现不能自行小便的情况下,也未能怀疑为脊髓出现损伤的可能,更未进行进一步的检查。造成了首诊遗漏了重要的疾病,为今后的治疗埋下了潜在的风险。
被告B医院作为上级医院,在下级医院未能控制疾病发展的情况下,依然未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在原告尿储留的状况下,依然未能遵守临床诊疗规范,对其临床症状的病因进行排查,直至在原发病发展7个月之后才进行了脊柱的MR检查,发现了脊髓损伤。
一般的脊髓损伤强调在早期进行治疗及康复。开始时间一般在7~10日内效果最好,康复进行的时间最晚也不得晚于6个月,否则,治疗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可见,该原告的残疾很大程度上与发现及治疗的时机过晚有一定因果关系。
因此,本律师认为该例中司法鉴定及法院的判决都是恰当的。
盈科律师高庆于北京
2019-3-30
6年
3次 (优于83.54%的律师)
5次 (优于90.98%的律师)
9138分 (优于95.22%的律师)
一天内
1060篇 (优于89.7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