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庆律师
患者因喘憋、气短10余天,加重1天到被告处急诊科就诊。初步诊断:右房粘液瘤。后内科医师会诊意见不除外肺栓塞,转入内科病房拟行溶栓治疗。后行急诊手术,在全麻下行手术治疗。手术后住入ICU病房,后患者从超声室返回病房途中突然发生猝死。
1.2003年7月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该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
2.2003年10月再次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3.原告要求撤销医学会的上述鉴定书,该局认为原告要求撤销鉴定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4.原告不服该行政答复,以卫生局为被告、医学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卫生局的行政答复。
5.一审判决维持卫生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答复。
6.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7.原告不服提出申诉,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再审申请。
8.2004年至2016年期间,原告连续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均以其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裁定驳回起诉。
9.经法院多次释明,原告坚持不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对此我们认为,原告就涉诉医疗纠纷长期连续多次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其此前起诉的被告全称有误,但是其主要事实主张均与本案基本相同;原告因对涉诉医疗纠纷中相关主要证据即医学会作出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提起了相关行政诉讼、申诉,原告还就此长期向相关主管部门反映诉求;故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难以认定原告怠于主张权利,无法认定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经本院多次释明,原告坚持不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坚持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存在诊疗过错并请求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作出判决。而根据现有证据,医学会作出的最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定患者死亡与被告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通过行政、司法救济途径多次主张权利,但是截至本案宣判前医学会的上述鉴定意见并未被任何有权部门撤销或确认无效。综上,本院根据现有证据难以确认患者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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