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近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东营某公司因网络主播邓某某擅自停播,并在其他网络平台直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0000元。 2018年5月1日,东营某公司与邓某某签订《网络直播特别委托协议》,协议约定,邓某某在东营某公司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利润分成按5:5。合同签订后,东营某公司对邓某某进行指导培训,邓某某开始在熊猫平台直播,每月分得利润达5万元以上,但邓某某自2019年7月30日起擅自停止直播、并在其他非指定平台进行直播。 东营某公司认为,邓某某尚有9个月合同没有履行,按照每月利润5万多元计算,邓某某应赔偿东营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500000元。 邓某某认为,因熊猫平台破产,其于2019年3月已经无法在该平台直播,其后在抖音平台直播,每月收入才3000到5000元,东营某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违约导致东营某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可得利益损失,在确定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法官评析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处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也就是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中,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关键,通常来说,首先要确定可得利益具有现实性,再结合合同法中确定的可预见规则、减损义务、损益相减、过失相抵等规则以及当事人违约过错程度、当事人是否因此获得更高利益等综合加以确定。 当前,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快,一批批网红应运而生,甚至产生了一整个网红产业链。但同时,一些网络主播基于利润等原因的驱使,跳槽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反映了当今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诚信缺失。对跳槽主播而言,违约背后面对的是合同约定的高额赔偿,但对整个网络环境或者社会来说,则冲击着诚信价值观的树立。“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既是人们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类案时,注重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增加违约方的毁约成本,引导社会公众重信守诺,树立契约意识,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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