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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擅自停播,公司要其赔50万!法院已判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0日|分类:案例解析 |268人看过举报

网络主播擅自停播,公司要其赔50万!法院已判

简要案情


近日,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东营某公司因网络主播邓某某擅自停播,并在其他网络平台直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500000元。

2018年5月1日,东营某公司与邓某某签订《网络直播特别委托协议》,协议约定,邓某某在东营某公司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直播,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利润分成按5:5。合同签订后,东营某公司对邓某某进行指导培训,邓某某开始在熊猫平台直播,每月分得利润达5万元以上,但邓某某自2019年7月30日起擅自停止直播、并在其他非指定平台进行直播。

东营某公司认为,邓某某尚有9个月合同没有履行,按照每月利润5万多元计算,邓某某应赔偿东营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500000元。

邓某某认为,因熊猫平台破产,其于2019年3月已经无法在该平台直播,其后在抖音平台直播,每月收入才3000到5000元,东营某公司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过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某违约导致东营某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可得利益损失,在确定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虽邓某某在熊猫平台直播时所获收益提成较高,每月平均在5万元以上,但因熊猫直播平台原因导致其于20193月份之后无法在该平台继续直播,而邓某某在东营某公司另行指定的企鹅等直播平台的收益提成每月在13000元左右,因此,在考虑未履行期间的损失时,主要应以企鹅直播平台的收益作为考量因素;
二是假若合同按期履行,东营某公司还要继续提供推荐服务等,而因合同的解除东营某公司无需再支付相应成本;
三是邓某某于201981日擅自终止履行合同没有正当理由,过错明显;四是邓某某擅自在抖音平台直播所获收入并未高于其在东营某公司处收入。
综合上述因素,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调整可得利益损失为120000元。

法官评析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此处的赔偿损失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也就是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在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中,合同解除后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关键,通常来说,首先要确定可得利益具有现实性,再结合合同法中确定的可预见规则、减损义务、损益相减、过失相抵等规则以及当事人违约过错程度、当事人是否因此获得更高利益等综合加以确定。

当前,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快,一批批网红应运而生,甚至产生了一整个网红产业链。但同时,一些网络主播基于利润等原因的驱使,跳槽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反映了当今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诚信缺失。对跳槽主播而言,违约背后面对的是合同约定的高额赔偿,但对整个网络环境或者社会来说,则冲击着诚信价值观的树立。“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诚信既是人们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类案时,注重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增加违约方的毁约成本,引导社会公众重信守诺,树立契约意识,构建诚信社会、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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