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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转裁判!从无罪到无期,一起毒品案的罪与罚反思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4日|分类:法学论文 |657人看过举报

逆转裁判!从无罪到无期,一起毒品案的罪与罚反思

毒品案件犯罪隐蔽,直接证据匮乏,翻供辩解现象普遍,客观性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不到位,导致实践中出现对毒犯定放两难的局面,检法之间诉判不一引发、启动抗诉程序。

2015年12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FY区分局某乔派出所接到举报,有人从某地带回一批毒品,准备于当天中午通过举报人将毒品卖出。经警方布控,现场抓获刘某对,从其车上副驾驶座下查获毒品1000.06克。广州市公安局FY区分局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FY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对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广州市FY区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后认为,案件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后广州市FY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变更起诉。鉴于涉案毒品数量可能判处刘某对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广州市FY区人民法院经请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级别管辖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后案件于2017年5月22日报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7月4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刘某对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7年8月1日、10月18日开庭审理。2018年2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刘某对无罪。2018年2月12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8年7月31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2019年3月21日、5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19年6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某对贩卖毒品案经三级审理、七次开庭,历经提起公诉、变更起诉、一审判决、刑事抗诉等诉讼程序,从无罪改判无期徒刑,最终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被评为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回顾办案历程,道阻且长,行则将至,也带给我们一些启迪和反思:

一审无罪判决的裁判思维

刘某对贩卖毒品案由公安机关运用特情介入侦破,知情人周某平时与刘某对有密切往来,获悉刘某对从汕尾陆丰带回毒品准备贩卖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假意提供有需求的购毒人员,引诱刘某对到约定地点交易,由公安机关实施抓捕,人赃并获。就侦查和指控逻辑而言,这应该是一件没有争议的铁案,但从庭审抗辩来看,又有些出人意料,关键是如何理解和运用证据裁判规则。

刘某对归案后拒不供认,辩解事前去汕尾陆丰买燕窝,案发当天驾车搭乘周某到约定地点,周某离开后,公安人员查获毒品的地方是周某所坐的副驾驶位下面,毒品是周某携带上车故意留下,周某想诬告陷害。而周某举报后害怕受到打击报复,一直不愿意接受问话作证,公安机关出于对特情人员的保护,也没有及时调取其关键证言,案发近一年后,公安机关才在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下收集提供周某的书面证言,周某的证言除涉及刘某对从汕尾陆丰带回毒品准备贩卖、被举报抓获外,与刘某对的辩解中不同之处在于否认案发当天坐过刘某对的小汽车,但检察机关出示道路卡口监控视频时,显示案发当天离案发地点前的一段距离,在刘某对驾驶的小汽车副驾驶位上隐约有人,但不能确定是周某。随后,法院根据辩方申请通知周某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周某当庭证言发生了部分变化,与书面证言的不同之处是承认案发当天坐过刘某对的小汽车,在案发地点附近下车,并承认虚构了毒品买家,但坚称没有留下毒品陷害刘某对,而侦查人员当庭证言与庭前书面证言一致,与周某证言内容中举报和抓捕过程相互印证。

一审作出无罪判决的裁判理由是:举报人周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刘某对贩卖毒品,但公安机关在案发一年后向关键证人周某取证,其证言中对于刘某对向谁贩卖毒品、贩卖多少毒品及其是否共同乘坐刘某对车辆前往案发地的陈述,前后不一,且无法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其在出庭作证时也当庭否认有毒品买家的存在。虽然在刘某对的车上发现了涉案毒品,但是刘某对供称毒品所在位置是证人周某下车前所坐的副驾驶位,刘某对提出毒品是由周某携带上车,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刘某对提出毒品归周某所有的辩解,本案认定刘某对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对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应该说如果不考虑全案证据体系,特别是对客观性证据回避评价时,周某积极举报却不愿意作证、是否坐车的证言变化、毒品实际查获位置等案情确实给予辩方受到陷害的辩解和辩护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一审判决也完全采信了刘某对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但在证据裁判规则的运用方面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一是对客观性证据审查不细、解释不足、运用不够。案发时公安机关缴获刘某对手持的灰色苹果六手机和驾驶位的金色苹果五手机,金色苹果五手机经过电子物证检查,其中的语音聊天记录证实案发前一段时间刘某对与周某有密切往来,对毒品有高度认知和反侦查意识,特别是案发前一天和当天有关刘某对从汕尾陆丰购买毒品、联系周某商量贩卖、约定贩卖时间地点等密集交流,同时也证实刘某对与多人之间大量疑似毒品交易的行话、黑话内容;灰色苹果六和金色苹果五手机通话清单显示刘某对和周某、毒品上家、毒品下家等人通话时间、地点、次数、主被叫联系人、漫游区域;缴获刘某对的8张银行卡显示存取款时间金额明细等。判决书对此仅简单概括列举,尚未重点展示和解释说明,更没有综合比对分析,尤其是对其证明力采取回避淡化处理。

二是对周某证言的采信方式不妥。虽然周某证言内容稍有变化,但采信周某坐过刘某对小汽车、案发当天没有毒品下家等变化后的内容,得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恰好体现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庭审实质化效能,但不宜借此以类似品格证据的内心疑虑,否定周某对刘某对购买毒品后准备贩卖的客观事实描述,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方式破获的毒品案件不一定都有实际的毒品下家,问题的关键在于周某的证言与其他客观性证据可否相互印证,实际上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银行取款记录等客观性证据可以验证周某证言的真实性。

三是偏听和采信刘某对的无罪辩解。既与证据裁判规则不符,也有悖于逻辑经验法则,于情理不通,周某没有支付毒资购毒陷害刘某对的经济能力和直接动机,刘某对买卖燕窝的无理辩解和诡秘的交易方式也与案情和常理不符。上述商榷之处,也说明检察官在庭审中履行举证质证的主导职责不够充分,与法官沟通说理的能力提升尚需努力,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认识分歧来看,在证据裁判规则上至少说明本案聚焦的核心问题是刘某对被查获毒品的来源和归属,这也是本案需要补强证据和完善证据体系的努力方向。

检察机关一体化应对举措

本案是典型的零口供案件,刘某对被抓获后直至抗诉后的二审法庭,一直拒绝承认犯罪,企图逃避法律制裁。在二审阶段如何挖掘新证据、寻找案件突破关键点,一直是抗诉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本案中四级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制度优势,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切实履行诉讼中主导职责,加强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通过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新局面。

加强毒品案件之间关联性审查。在二审阶段,承办检察官注重自行补充侦查和调查取证,通过公安机关技术手段恢复刘某对的灰色苹果六手机里被删除的短信记录和手机通讯录,发现刘某对的毒品上家是汕尾陆丰一个存有手机号码18206609766名字为“陈生”的人,而承办检察官在办的另一件运输毒品上诉案毒品上家是汕尾陆丰叫“老陈”“阿谦”的人,案件还附有毒品交易和人像清晰的监控视频和照片,但手机号码不同。经过“案案结合”的综合研判,承办检察官敏锐发现和提出两案是否有可能存在共同的毒品上家,通过侦查机关内部数据系统进行技术分析发现,这两件毒品案确有共同的毒品上家陈永谦。随后,省市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及时向最高检汇报,协调公安部禁毒局统一指挥,当天成功抓捕陈永谦,再围绕刘某对贩卖毒品案重构上下家的立体关系证据体系,有利于排除毒品为举报人所留的合理怀疑,为确定刘某对贩卖毒品案的毒品来源和归属奠定坚实基础。

强化侦查监督和引导侦查取证。针对案件审理中暴露侦查取证不规范和违法取证等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及时整改和补正瑕疵证据。同时,深入一线侦查机关成立的联合专案组,多次充分沟通交流,两次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提出补充完善证据意见,特别是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通话清单和银行交易流水等客观性证据,要求围绕刘某对的毒品上家、下家以及其他与指控毒品犯罪主观故意有关的关系人等全面收集证据,比如经多起毒品犯罪案件的毒贩及相关证人证实,抓获的毒品上家陈永谦从来没有经营过燕窝生意,否定了刘某对到汕尾陆丰向陈永谦购买燕窝的狡辩,同时刘某对从汕尾陆丰购买毒品回来即与毒品下家谢丽娟联系贩卖,证实其主观故意。

重视亲历性复核关键证据和解释运用客观性证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特别强调办案检察官的司法亲历性,二审阶段承办检察官为直观体验犯罪过程,对刘某对提到的行车路线、抓捕现场等关键地点驾车沿线亲身体验,力求还原作案真实场景,增强内心确信。同时将亲历性审查传导给审判人员,邀请承办法官前往案发地当面听取侦查人员意见、查看相关视频录像、研判微信聊天记录等,解决法官对一些问题的困惑。针对一审阶段存在客观性证据和言词证据之间如何取舍问题,重视运用客观性证据搭建框架,重构犯罪事实,当言词证据与之冲突时,要以客观性证据为主导,进行优先审查、充分挖掘、科学解释和全面验证,不能以言词证据否定客观性证据的效力,而应该运用客观性证据检验印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比如一审判决否定关键证人周某的证言,认为其庭审证词与庭前书面证言部分内容前后不一,进而否定证言中其他定罪事实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二审承办检察官注重从证据裁判规则的适用分歧进行针对性评价说理,通过证明法律事实努力还原客观事实。

融合办案和监督实现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二审阶段承办检察官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司法理念,深挖毒品犯罪上家、下家等漏犯,既有利于补充完善证据和强化证据体系,又有利于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推动禁毒工作的预防效能和社会治理。比如在办案中发现刘某对贩卖毒品案上家陈永谦线索,成功将其抓捕归案后,经审查发现陈永谦贩卖毒品给刘某对,其得知刘某对被抓后,及时更换手机号码并删除相关毒品交易信息,继续从事毒品犯罪活动,最后毒贩陈永谦归案,经一审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既有利于证实刘某对涉案毒品的来源和归属问题,精准打击刘某对贩卖毒品行为,使其难逃法网,又实现对毒品上下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

二审判决的裁判理由分享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无罪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改判刘某对无期徒刑,支持了检察机关的主要抗诉意见,也是对检察机关一体化应对举措成果的肯定和转化。

从无罪到无期徒刑,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是一次成功的逆转,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也是客观义务的体现,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坚守。同时,二审判决的裁判理由也值得研习分享,主要包括事实、证据及定罪问题、量刑问题和一审判决是否正确问题三个部分,其中最值得学习思考的是对事实、证据及定罪的理由分析。

二审判决的裁判理由分六个部分进行论证:

? 一是认为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交通监控视频截图、证人周某、陈某某等人证言、刘某对的辩解等证据证实刘某对驾车搭乘周某停在抓获现场路边,周某下车离开后打电话举报,公安人员接报后上前抓捕刘某对,在车上缴获冰毒1000.06克,扣押小汽车、手机等财物。此部分首先肯定侦查机关运用特情侦破案件人赃并获的客观事实,关键是确认周某证言的真实性和侦查机关抓捕的合法性。

? 二是认为刘某对的手机通话清单、声纹鉴定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周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刘某对于案发前一天凌晨到达汕尾陆丰,与陈永谦联系购买毒品,拟将涉案毒品由周某介绍贩卖出去,并约定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此部分特别重视综合运用电子物证检查笔录中短信、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通话清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结合言词证据分析说明陈永谦是刘某对到汕尾陆丰的唯一联系人,还原刘永娣提取毒资、驾车前往、联系住宿、接洽购买毒品、驾车返程、通报返程信息、联系支付剩余毒资、贩卖毒品的全过程,结论认为涉案毒品来源明确,在案证据充分指向毒品系刘某对向陈永谦购买所得,并准备用于贩卖。

? 三是认为证人谢丽娟、周某证言、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刘某对长期从事毒品贩卖,案发前刚购回毒品,答应谢丽娟向其赊购毒品的要求,后谢丽娟因刘某对被抓无法联系获得毒品。此部分运用品格证据和关键证人证言证实刘某对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

? 四是认为刘某对辩称去汕尾陆丰找陈姓老板购买走私燕窝,不认识陈永谦的辩解,与二人有密切联系,陈永谦没有从事燕窝生意的客观事实矛盾,与刘某对手机聊天记录中有大量疑似毒品交易的行话、黑话及其反侦查意识、对毒品有较强认知、身边有多名联系密切的涉毒人员、陆丰甲子并非走私燕窝集散地等情况矛盾,不应采信,刘某对归案后不如实供述在FY的租住处,十分可疑。此部分采取破立结合的方法,法理情交融,驳斥否定刘某对有关燕窝交易的辩解,也是对辩护意见的回应,间接证明其毒品来源。

? 五是认为周某不具备购买1千余克冰毒去陷害刘某对的经济条件及动机,关于涉案毒品为周某持有并带上车的合理性怀疑已完全排除。刘某对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周某在案发前问刘某对何时去拿毒品,称目前已没有毒品,好多人在问,并称没钱交房租了,要求向刘某对借1千元,刘某对称已将钱全部用去拿货了,故周某不具备购买1千余克冰毒去陷害刘某对的经济条件,结合周某的证言及广州市FY区现行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做法,涉案毒品的非法交易价格,周某应不具备购买毒品去陷害刘某对的动机。此部分结合案情和证据,运用常识常情常理的逻辑经验法则驳斥刘某对的核心辩解,间接证明涉案毒品的归属,同时也有针对性回应辩护意见和一审无罪判决的裁判理由。

? 六是认为部分证据存在的瑕疵或疑点不影响案件事实、证据的整体认定,且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公安机关补充补强工作,基本已排除或得到合理解释,目前证据已达到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足以定案。此部分列举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工作存在取证不规范、办案态度不端正、办案责任心不强等缺点,集中表现为不重视刘某对租住处的搜查工作、前期未及时开展抓捕毒品上家陈永谦及下家谢丽娟等同案人工作、在举报人不到案配合办案制作询问笔录时多次出具不客观真实的证明材料称周某在逃未归案、前期不重视对刘某对无罪辩解的查证及收集可能存在的无罪罪轻证据等。此部分是对辩护意见和一审无罪判决的裁判理由进一步回应说理,解读定罪证明标准和疑罪从无原则,同时客观指出侦查工作的瑕疵和不足,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取证质量,体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办案原则,表面上指出侦查工作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对前期检察工作的善意警醒,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质效相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是否正确问题的评价,二审裁判理由认为一审原有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表现为案件侦破经过存疑,刘某对在汕尾陆丰停留期间联系的人员身份不明,刘某对所提前往陆丰购买走私燕窝的无罪辩解无法排除,其手机聊天记录中的可疑人员除周某外均未作证。鉴于当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为避免无罪之人受到法律追究,一审法院严格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判决宣告刘某对无罪,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在二审期间抓获刘某对的上家陈永谦、下家谢丽娟,询问了知情人员陈实宣、林陆军等人,调取了陈永谦另一下家凌建权案件的相关证据,最终补充了大量新证据,使得原有证据得到印证,并与新证据形成环环相扣、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检察机关所提一审法院不依法采信证据,没有正确依照证据裁判原则和运用常理常识认真深入研究证据,导致错误判决发生的意见,据理不足,不予认可。

如何评价二审判决关于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的裁判理由?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司法者对裁判理由的理解认识是一个长期学习研究的过程,学无止境,探讨没有终点,应该说案件尘埃落定,检法之间仍存在一定认识分歧。对于一审判决在采信证据和运用证据裁判规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前面相关部分已有详细分析,而根据二审判决的理由和逻辑,本案一审如果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解释和运用,借此检验周某等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而不是先入为主地否定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忽视和回避对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分析,未必会得出案件侦破经过存疑,刘某对所提前往陆丰购买走私燕窝的无罪辩解无法排除的结论,至于刘某对在汕尾陆丰停留期间联系的人员身份不明问题,其是否归案和查明具体身份并不直接影响刘某对向此人购买毒品的认定判断,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清单和银行卡交易记录等客观性证据至少能够证明此人是毒品上家,刘某对被查获的毒品来源和归属基本指向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不要求全案所有事实细节清楚、全部证据确实充分,关键是足以定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然,以求极致的理念开展侦查和引导取证工作,特别是像本案补查完善所调取证据,可以更有力证明涉案毒品犯罪事实,取得更好的办案质效,但不宜借此模糊回避一审判决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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