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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应分别关注哪些法律风险?

发布者:刘金淼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 |1706人看过举报

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原股东和股权受让方应分别关注哪些法律风险?

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股东无需在公司注册时即完成实缴。因此,实操中,原股东未完成公司注册资本金实缴即转让股权的案例就很常见。那么,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是否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股权受让方受让未实缴的股权,又会存在些什么法律风险?本期,我们将基于相关规定分析下以上问题,以期有所裨益。

 

一、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上述“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理解为:股东出资期限届满,仍未实缴全部或部分认缴出资额。也就是说,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尚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是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股东未履行实缴义务即转让股权,无法免除其出资义务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原股东未履行实缴义务即转让股权,仍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此外,还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权受让方应对上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承担后可向原股东追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有权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案例(2018)湘民终729号:黄玲、陈文军是美丽公司的股东,且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玲受让陈文军1200万元的股权,未完成实缴出资。

 

受让人黄玲的出资义务:法院认为,黄、陈二人分别具有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对于公司出资情况应当知悉。黄玲明知陈文军转让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的情况下,仍受让陈文军的股权。故股权受让人黄玲亦负有向公司缴纳出资之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履行,具有法律依据。

 

股东陈文军的出资义务:陈文军应对美丽公司承担的补缴出资义务及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并不应股权转让而免除。黄玲对涉诉股权出资义务的履行后,仍有权向股权出让人陈文军追偿对应出资额。

 

二、未届出资期限,未实缴转让股权的,股权受让方应注意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吗?

 

原则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形下,股东出资将加速到期,届时,股权受让方的“期限利益”将可能丧失: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公司/债务人)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4.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此提醒受让方注意:即使其受让未实缴的股权尚未到达出资期限,仍可能需要根据上述规定在出资期限到期前完成实缴出资。

 

三、股东管理权限可能因未实缴出资受到限制

 

受让未实缴的股权,除了可能存在对原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外,股东表决等管理权限也可能受损: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除上述明确约定可以合理限制的股东权利外,公司能否限制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表决权?

 

九民纪要认为,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股东会作出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由符合修改公司章程要求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

 

3.除股东管理权限外,股东资格也可能被解除。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认缴并不等于不缴,股东的出资义务也并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得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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