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成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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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免于罚金刑

发布者:孙成山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1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姜某曾在某央企工作,后因感谢领导李某提拔,多次给与李某财务,累计金额共计30余万元。

辩护结果:在审判阶段,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给李某好处系是事后为了感谢提拔并处好关系,并不是事前承诺事后给付的行为。且行贿行为均发生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应判处罚金刑。最终,姜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孙成山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现任吉林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 ,具有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其中不乏侦查阶段取...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君贯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6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吉林君贯律师事务所
1220120********68 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