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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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的代价

发布者:马虽芳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05日 6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林XX诉被告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齐XX在原告林XX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故原、被告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主张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XX提出原告出借金额实为90000元的意见,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齐XX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齐XX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清偿原告林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案件中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大部分借款人会有这样的心理,反正也没有约定利息,我迟点偿还也无妨,但实际上即便未约定利息,只要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仍需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是从法律层面对不诚信借款人的限制、惩戒以及对出借人损失的适当弥补。

马虽芳,女,法学本科,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良好正规的法学背景,擅长办理刑事辩护以及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定西
  • 执业单位:甘肃智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120********4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