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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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专职律师执业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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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系合法行为,国土部门无权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发布者:黄雪刚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20日 18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摘要:县某村四组(以下简称“某村四组”)为打破大锅饭的局面,提高社员间的竞争力,便将某村四组划分为一、二、三小组,同时,将某村四组集体所有的田、土、山坡等土地使用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三。一小组便在分配时取得位于某村西门背衍家背的一幅集体山林土地(即本案所涉土地)。2012年某村三组村民杨某某、罗某某想在一小组位于某村西门背衍家背的一幅集体山林土地(即本案所涉土地)上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搞养殖业,杨某某、罗某某多次与一小组协商要求转让承包该地从事养殖。一小组经全组村民开会研究,全组村民一致同意将本案所涉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杨某某、罗某某承包从事养殖业,并委托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负责办理具体事宜。事后杨某某、罗某某依约一次性向某村四组一小组支付了土地承包转让费。一小组在收到杨某某、罗某某的土地承包转让费后便将该笔费用全部分配给一小组全体村民。事后,某村四组其他个别村民到某县国土资源局反映,某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本案属非法买卖土地,便对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50%罚款。

 律师分析:本所在接到该案后,委托黄雪刚律师和蒋奉军律师负责办理此案。在仔细查阅该案的卷宗材料发现,某县国土资源局对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作出了二次行政处罚,且二次作出行政处罚的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及处罚结果都完全相同。其中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对某县国土资源局后面一次所作的行政处罚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而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且某县国土资源局已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县人民法院也下发了裁定书,并依法查封冻结了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的银行账户。办案律师接到该案后,即刻到某县人民法院复印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仔细查看后分析发现,某县国土资源局虽然撤销了之前所作的行政处罚并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但从卷宗材料上体现,该撤销决定并未送达给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事实上也不知道之前的行政处罚已被某县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办案律师再三询问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是否收到或拒收过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明确告知黄律师,他们确实没有收到,而且他们也觉得奇怪,前面的行政处罚既然没有被撤销,怎么后面又作出了同样的行政处罚?了解到该情况后,黄律师眼前一亮,立即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某县国土资源局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二个结果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虽然某县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了之前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但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并没有收到该撤销决定。也就是说,某县国土资源局之前所作的行政处罚对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黄律师认为,某县国土资源局之后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重复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处罚原则。黄律师将该情况反映给了某县人民法院,同时向某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某县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依法提交给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本案经再审开庭后,某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定书。

某县人民法院撤销了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定书后,某县国土资源局又撤销了之后所作的行政处罚,并再次对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处罚的事实、理由和结果与前二次的行政处罚相同,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又再次委托本单位代理。办案律师又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分析认为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的行为系代表某村四组一小组全体村民的意愿,不能被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且本案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非法买卖土地。办案律师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特别强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中对非法买卖土地三种情形的具体解释,彻底说服了办案法官,最终,某某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审理)判决撤销了县国土资源局对汪某某、龙某某、田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县国土资源局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该案切实体现出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切实维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黄雪刚,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籍贯江西,贵州省凯里市人,法学本科。1992年参加工作,在公司从事过管理、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黔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2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