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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鲁恩|时间:2020年07月23日|2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检一刑诉[2019]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征得被告人余XX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XX及其辩护人鲁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余XX在其位于颍上县XX的家中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设定赌博方式、联系参赌人员,共计抽头盈利一万二千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余XX在其家中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XX及其辩护人鲁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吕X1、吕X2、张X、吕X3、訾X、吕X4、吕X5、洪X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达一万二千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余XX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余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余XX的辩护人据上述情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余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被告人余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余XX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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