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被告人在某足疗店消费期间结识在此工作的被害人,二人逐渐相识。此时,被害人的两位亲属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遂虚构自己系某高校校区财经科领导、其父亲系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身份,谎称有能力帮助被害人“捞出”被羁押的亲属并争取缓刑,以此骗取被害人信任。202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以“办事费用”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97000元。2025年4月,被害人两名亲属被依法执行逮捕,被害人发觉被骗后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仅退还55000元,余款42000元拒不归还,均用于直播打赏及个人生活挥霍。
2025年4月1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且系累犯(曾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9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庭审前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购买手机、羽绒服及加油费用应从诈骗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上述费用发生于男女朋友交往期间,与诈骗事实无直接关联,不予采纳;关于“存在办事主观动机、并非纯粹诈骗”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虚构身份骗取信任后才受托办事,诈骗故意明确,亦不予采纳。
判决: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办案能力亮点
本案系典型的“关系捞人”型诈骗案件,被告人具有累犯从重情节,诈骗数额较大,且部分赃款已挥霍,整体辩护空间极为有限。辩护律师在事实和罪名几无争议的困境下,精准锚定量刑辩护,最终促使公诉机关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从轻判决,充分体现以下专业能力:
敏锐捕捉自首情节,奠定从轻基础:律师第一时间锁定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关键事实,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论证其构成自首。在被告人有两次前科的不利背景下,成功将自首情节落地,为后续从轻处罚提供法定依据,公诉机关亦明确采纳该意见。
全力推动全额退赔与刑事和解,以实效争取酌定从宽:律师指导家属在开庭前完成全部剩余款项退赔(含退还借款15000元及退赔48370元),促成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并签署刑事和解协议。在诈骗案件中以“全额退赔+书面谅解”的有效组合,将酌定从轻情节做实,极大降低被告人的实际刑期风险。
认罪认罚精准协商,锁定量刑建议最优解:律师代理后第一时间与公诉机关就认罪认罚具结进行充分沟通,在不具备无罪空间的案件中,通过策略性认罪认罚换取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大幅优惠——最终建议刑期一年五个月,接近诈骗罪数额较大档的法定最低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利益。
合理提出扣减抗辩,虽未采纳但有效疏导:针对诈骗数额认定,律师提出购买手机、羽绒服及加油费用应从总额中扣减,虽因上述费用发生于男女朋友交往期间、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而未被法院采纳,但该抗辩策略有效引导法庭充分审查涉案金额构成,确保数额认定程序公正,亦赢得当事人对辩护工作的充分信任。
有效区分“动机与故意”,避免定性扩大化:律师提出“存在办事主观动机、并非纯粹诈骗”的辩护观点,虽法院最终认定诈骗故意明确而未采纳,但该论辩思路促使法庭对被告人行为性质进行充分审理,避免了因案件性质恶劣而加重处罚的风险,确保判决严格框定在诈骗罪构成要件之内。
累犯从重下的综合平衡:面对被告人系累犯(抢劫罪前科)、诈骗数额较大、部分赃款用于挥霍等多重从重因素,律师通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谅解四重从宽情节的叠加运用,使法院最终完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一年五个月,实现了累犯案件中少见的宽严相济效果。
本案律师在事实与定性几无争议、被告人前科累累的极端不利情境下,聚焦量刑辩护,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有效的控辩协商和务实的被害人工作,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法定从宽幅度内的最优判决,充分展现刑事辩护“于无可辩护处辩护”的专业功底与实战智慧。
左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