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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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600人看过


关于申请撤销济南中院(2007)济中法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一案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济南中院领导:

济南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下称我公司)因与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银公司)、山东省齐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齐鲁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法申请撤销贵院(2007)济中法执字第248-2号民事裁定书(下称xxx号民事裁定)。现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反映如下,盼请百忙之中拨冗垂注:

一、案情简介

1、2004年11月1日,中银公司为保全资产,逃避法院执行,与烟台银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信公司)串通后,银信公司以虚构的4400万元“借款”为由向贵院对中银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查封中银公司开发的涉案中银大厦二期地下一、二、三层房地产(总计15156平方米,市值约1.5亿元)。2005年9月28日,贵院作出(2004)济民四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下称第202号调解书),确认双方4400万元债权债务合法有效。

2、2005年11月28日,中银公司与银信公司签订《以物顶债协议书》,作为202号调解书的执行结果,将涉案中银大厦二期地下一、二、三层房产全部抵偿给了银信公司。

3、依据山东高院(2004)鲁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中银公司应偿还建行泉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2008年5月16日,建行泉城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华融资产公司。后华融资产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济南鲁泰物流公司。山东高院于2008年8月7日依法作出(2005)鲁执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变更鲁泰物流公司为上述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后鲁泰物流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与我公司,山东高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05)鲁执(恢)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我公司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10年7月16日,我公司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中银公司所有的涉案中银大厦二期地下三层约3000平方米的房产(即地下三层除去已抵偿给中行济南分行2536.65平方米以外的所有房产)。

4、2007年11月13日,在贵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行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汇统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中,以银信公司连带责任担保函、第202号调解书、《以物顶债协议书》为依据,作出248-2号民事裁定,将“银信公司受让取得的,现登记在中银公司名下的”位于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B座(中银大厦二期工程)地下三层1625.59平方米抵偿给了中行济南分行。

5、2011年9月15日,经案外人工行市中支行申请再审,山东高院作出(2011)鲁民提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贵院第202号调解书,发回贵院重审。2012年4月13日,贵院作出(2011)济民再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案系“银信公司和中银公司隐瞒事实真相,为达到保全中银公司资产的目的而形成的虚假诉讼”,并判决驳回银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我公司申请撤销第248-2号民事裁定的主要理由

1、因执行案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变化,致使贵院作出的第248-2号民事裁定中的执行行为失去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贵院第248-2号民事裁定主要内容是:“一、将第三人烟台银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转让取得的、现登记在济南中银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济南泺源大街22号西侧中银大厦B座(中银大厦二期工程)地下三层1625.59平方米的房产,以评估报告确认的价值12296455.89元抵偿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清偿本债务。”

上述裁定内容,实际是在贵院第202号调解书以及该虚假案件当事人达成的《以物顶债协议书》的基础上,确认了“银信公司受让取得的、登记于中银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并裁定以银信公司“取得”的此房产抵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中行济南分行的债务。然而,在第202号调解书被确认为虚假诉讼并被依法撤销后,银信公司与中银公司恶意串通虚构假案件“受让”取得上述房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并不属于银信公司,故贵院248-2号民事裁定失去了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否则,贵院248-2号民事裁定所依据的房产所有权归属的事实,将与贵院重审后作出的(2011)济民再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矛盾。而作为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理应以实体裁判结果为依据。

2、山东高院对客观事实完全相同的执行案件已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贵院也应依法撤销

贵院作出(2011)济民再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并生效后,山东高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作出(2014)鲁执恢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山东高院(2007)鲁执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而山东高院(2007)鲁执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与贵院第248-2号民事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是完全相同的,因事实基础的变化山东高院已依法撤销了(2007)鲁执字第26-1号民事裁定书,显然贵院亦应依法撤销第248-2号民事裁定。

3贵院第248-2号民事裁定侵害了我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第一顺序查封人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撤销

在中银公司、齐鲁投资公司及其他连带责任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我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申请山东高院对中银公司所有的涉案中银大厦二期地下三层约300平方米的房产(即地下三层除去已抵偿给中行济南分行2536.65平方米以外的所有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向中银公司送达了查封令。而在此之前,从未有人申请查封中银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因此,我公司是该房产的第一顺位查封人贵院第248-2号民事裁定损害了我公司作为第一查封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依法撤销贵院((2007)济中法执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

             

              济南市xxx公司

                     

     ○一六年四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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