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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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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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质疑函

发布者:韩东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1日|分类:招标投标 |1817人看过

  情况反映

  Xxx市人民政府并xxx市长:

  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新三板挂牌上市的公司(证券简称:正和生态,证券代码:832639),公司为水生态与环境治理综合服务商,主要商业模式为为客户提供集滨水生态技术研发、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公司拥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城乡规划编制等资质,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ISO国际管理体系质量、环境、职业健康标准认定。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4月6日组织的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PPP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之处,特提出质疑。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采购过程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项是:

  同方联合体不具备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另一供应商同方联合体,即由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主体)、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清控人居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控人居)、北京中环世纪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同方联合体”)不应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事实与理由

  同方联合体中的清控人居于2015年5月14日 在《关于迁安市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单一来源采购成交公告》(索引号286/2015-00099)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同方联合体中的清控人居股东之一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在《迁安市海绵城市编制专项规划、技术服务及设计项目》(286/2015-00595)中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清控人居系该项目的方案编制的成交供应商,且清控人居的股东之一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系该项目的专业规划、技术服务和设计的成交供应商。因同方联合体的成员中包括清控人居,而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并非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同方联合体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本次竞争性磋商。其作为参与过前期项目方案编制的供应商再次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将严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质疑请求:

  取消同方联合体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

  为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质疑供应商:

  联合体各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2016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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