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裕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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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农贸市场租摊位拖欠租金上诉返还本金及利息十三万余元

发布者:韩裕雷律师|时间:2019年09月30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3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原告黄某云通过被告黄某辉租赁豆腐摊位。同时,向被告黄某辉预先缴纳租赁费,其中2016年6月27日汇款10万元,同年7月2日汇款8万元,合计18万元。2016年7月1日,案外人宋某与A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武汉市农贸市场摊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摊位基本情况位于市场内一楼39号门面,经营用途为豆制品。第二条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第三条租金为每年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零百零拾零元零角零分)人民币…”同日,A商贸有限公司向客户名称宋某出具《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项目39—40号门面,年租金2016.7.15—2017.7.14,肆万肆仟元,并加盖财务印章。2017年7月份,A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某云催交租金,自此,原告得知被告黄某辉并未将收到的18万元用于支付租金,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某辉返还原告黄某云13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本金136000元,年利率6%,自2016年7月2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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