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份判决书,一段破碎的婚姻,一位母亲的坚持,一位律师的专业守护。
案情简介:多年分居、两次起诉,一段早已名存实亡的婚姻
多年前,沈女士与杜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短暂相处后确立恋爱关系。数年后,两人育有一女,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孩子的到来并未给这个家庭带来稳固的幸福。据沈女士陈述,自女儿出生后,丈夫杜先生便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夫妻二人因此频繁发生争吵。在一次激烈争吵后,沈女士带着年幼的女儿回了娘家,从此与杜先生分居生活。
这一走,就是多年。
分居期间,杜先生离家出走,对沈女士母女不闻不问,未尽到任何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数年前,忍无可忍的沈女士第一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然而,由于当时法律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满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状况并未有任何改善——杜先生依然杳无音信,沈女士独自一人抚养女儿,母女二人在外租房生活,女儿在当地学校就读。
在分居已逾多年、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已超过法定期间的情况下,沈女士终于再次鼓起勇气,找到了徐州睢宁周锁杰律师,委托其代为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办案经过:专业律师的精准破局
接受委托后,周锁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但实际上存在多个棘手的问题:
第一,被告下落不明,送达成难题。 杜先生早已离家出走多年,沈女士对其具体行踪一无所知。周锁杰律师果断建议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确保诉讼程序能够顺利推进。
第二,证据收集面临挑战。 由于双方长期分居,沈女士手中能够直接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十分有限。周锁杰律师指导沈女士系统梳理了分居期间的关键证据——包括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女儿的就学记录等,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这一法定离婚事由。
第三,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精准主张。 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沈女士独自抚养,如今已年满八周岁。周锁杰律师准确把握了民法典关于抚养权判决的核心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以及年满八周岁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的规定,为沈女士制定了“争取抚养权+主张合理抚养费”的诉讼策略。
第四,精准适用“二次离婚”条款。 这是本案最关键的突破口。周锁杰律师深入研究后发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沈女士第一次被判决驳回后,双方分居已远超一年,完全符合该条款的适用条件。
在周锁杰律师的精心准备下,本案在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庭审中,杜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周锁杰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清晰的法律论证,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归母亲抚养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双方已分居多年,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法院采纳了周锁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女儿常年随母亲生活、上学,从维持其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性及照顾的连续性角度考虑,由沈女士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关于抚养费,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收入情况、负担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判决被告杜先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余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律师观点:徐州睢宁周锁杰律师的专业解读
针对本案,徐州睢宁周锁杰律师提出以下值得关注的法律观点:
观点一:用好“二次离婚”条款,大幅降低举证难度。
周锁杰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条款,是解决“离婚难”问题的重要利器。对于第一次起诉被驳回的当事人而言,只要在判决生效后分居满一年,第二次起诉时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而非“可以”——这意味着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被大幅压缩,当事人的离婚诉求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周锁杰律师特别提醒,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了解这一条款,白白拖延了维权时间,建议在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规划好二次起诉的时间节点。
观点二:抚养权之争,“稳定性”是核心考量。
周锁杰律师强调,在抚养权归属的判决中,法院最看重的不是父母双方谁“更有钱”,而是谁能为孩子提供稳定、连续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本案中,女儿自出生起一直由母亲抚养,在当地上学,生活圈子已经形成——这种“既成事实”的稳定性,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周锁杰律师建议,面临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如果有意争取抚养权,应当注重收集孩子长期随自己生活的证据,如学籍证明、居住证明、日常照料记录等。
观点三:被告缺席不等于“自动胜诉”,专业准备不可或缺。
本案中被告虽未到庭,但周锁杰律师并未因此掉以轻心。周锁杰律师指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重大变更,即便被告缺席,原告仍需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向法庭充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即便被告缺席,法院仍可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此,专业律师的庭前准备和证据梳理工作至关重要。
观点四:分居事实的证明,需要“组合证据”。
周锁杰律师提示,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诉讼中最常见的难点之一。单一的证人证言往往难以被法院采信,建议当事人构建“组合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邻居证言、子女就学记录等。本案中,周锁杰律师正是通过指导沈女士收集村委会证明等多份证据,才成功向法庭证明了长达多年的分居事实。
周锁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