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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赔付额超过100万

发布者:王宇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2日 10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三原告的辩护律师均为王宇律师。 案件背景:黎1、陆某、黎2因亲属在工作期间遭受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向G公司提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索赔请求。G公司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件经过:黎1、陆某、黎2委托专业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及相关费用。G公司则辩称受害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受害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无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 受害人在G公司投保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且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

  2. 受害人在驾驶投保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条件。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受害人的死亡情形为工伤,且认定被挂靠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G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直接向黎1、陆某、黎2赔偿保险金1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案件意义:本案的成功不仅为黎1、陆某、黎2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对类似情况下的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被挂靠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也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案件启示:

  1. 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投保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 工伤认定不仅限于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特殊情况下,被挂靠单位同样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 当事人在面对保险合同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保障职工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险责任。


王宇律师,执业于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了众多民商事诉讼和非诉案件,并以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纠纷案件及人身损害赔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大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111291831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