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房某某、朱某、中核陕西**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房某某、朱某、中核陕西**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