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父母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是否就意味着“一锤定音”、永远不能改变?随着物价的上涨和孩子成长需求的增加,当初的约定往往难以满足当下的实际生活。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儿起诉生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作为杭州婚姻家事律师冯莉,我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本案判决,为您深度解析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及裁判尺度。
一、案情回顾:旧协议难承新重担
刘某与王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9月生育女儿小刘。2015年10月,两人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经调解离婚。当时的调解协议确定,婚生女小刘由母亲王某抚养,父亲刘某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
离婚后,刘某于2016年9月与李某再婚。李某带有一名女儿(2013年9月出生)随二人共同生活,2017年5月,刘某与李某又生育一子。目前,刘某靠打零工为生,月收入在4500余元不等。
随着时间推移,女儿小刘就读于公立小学五年级,原有的抚养费标准已难以支撑其日常开支。小刘遂将父亲刘某诉至法院,以原抚养费数额无法满足日常学习生活为由,要求将抚养费由每年5000元增加至每月1500元。
二、法院裁判:抚养费标准依法上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原调解书确定的每年5000元抚养费,折合每月仅416.67元。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及原告目前就读小学的实际情况,该标准明显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无法满足原告生活、就医、上学的实际需要。
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综合考量了当地生活水平、原告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其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的从业情况,最终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将原告的抚养费标准调整为每月900元,按月支付,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止。
一审判决后,原告小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与律师提示:关键点解析
针对此类抚养费纠纷,法律赋予了子女在必要时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但在具体金额的确定上,法院会进行综合权衡。
- 抚养费约定并非“一成不变”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抚养费的约定,虽然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但这种约束力并非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意味着,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子女有权依法请求增加抚养费。
- 增加抚养费需考量“实际需要”与“负担能力”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上调抚养费,是因为原有的每月400余元已无法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与教育需求。但在确定具体金额时,法院不仅考虑了孩子的实际需要,也兼顾了支付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刘某虽无固定收入,但依其年总收入计算,每月约为4500余元。同时,他还需抚养另外两名子女,且前妻王某收入也较低。
- 兼顾公平与履行可能性
冯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