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饶琳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16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甲公司将某安装工程发包给乙公司。工程完工后,甲方未组织人员验收,乙公司派员将结算资料送到甲公司。甲公司某部门仅在电脑上出示了内部审批表,乙方员工拍照留存。此后,乙公司以内部程序审批还未完结为由,故意拖延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主要问题是:乙方在庭审中出示的内部审批表照片能否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印品”之规定,复印件并非完全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该审批表是复印件,但是原告提供了合理的无法提供原件的理由;且被告认为该复印件不真实,但是照片中有被告公章及甲方公司人员签字,且原告出示证据表明审批表中员工签字字样与其在其他文件中的字样具有一致性;另外,起诉前,经律师建议,原告特意向被告送达《通知书》时,按照审批表中的价格向被告催收工程款,被告也并未及时提出结算异议。综上法院确认该审批表照片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律师建议: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报送结算资料,并留存相关证据,同时,应当督促发包方尽快结算,留存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