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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的空白处签字,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发布者:欧阳移和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2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受案法院: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委托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省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15年7月13日,黄某打电话给赵某,说现在揽到一个水利工程,需要借款50万元,看赵某是否可以借钱帮他,赵某回复说现在被股票套牢,无钱可借,但是可以问问同事和朱某,是否有钱可借。后赵某便问同事邝某,邝某也一样说被股票套牢,没有闲钱出借,赵某于是再问朱某,朱某答应借钱,利息是月息两分。2015年7月15日,朱某便将钱转给赵某,赵某邀约黄某到邝某办公室写借条并交款。大约2015年7月15日下午一时左右,朱某,黄某和赵某来到邝某办公室,赵某便当面网上转款给黄某,黄某确认银行到帐后,便出具借条给朱某,朱某看后就对赵某说,那你也要签一个字,我的钱是转给你的,赵某二话不说,拿起笔就在左下角空白处签上名字,写上日期。前后不足五分钟,黄某就急冲冲的走了。此后偿还本金和利息,都是朱某和黄某一对一单独接触和协调。

2019年6月21日,朱某将黄某和赵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偿还借款383800元,利息150520元。

承办过程:被告赵某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非常气愤,不知从哪里找到本代理人,双方迅即办妥委托手续,然后调查取证,对黄某和邝某做调查笔录,两人一致证实是黄某本人借钱,不是黄某和赵某两人共同借钱,同时我们把朱某与邝某的微信通话制作光盘,把朱某与黄某,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制作为证据使用,法庭上被告黄某又提交了朱某出具的三份收条,收条明确写明是黄某还来2015年7月15日借款,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都指向是黄某借款,而且从2015年至2019年一直未说过是赵某借钱,也未向赵某要求偿还借款,而且借条上赵某签名前面没有写明借款人,后面又没有备注为借款人,赵某在借条上的签名从形式上看,不合乎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借条的签名形式,并且依据其他证据又不能推定赵某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的履行来看,一直也都是在朱某与黄某之间进行,根本没有牵涉到赵某。因此无论是借条的签名形式,还是借款合同的履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所有事实都证实是黄某个人借款,不是黄某与赵某共同借款。

审判结果:2019年8月26日,案件在新邵县法院开庭;2019年9月16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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