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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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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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站在车辆之上,是否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否应当赔偿?

发布者:成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1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2231450分左右,被告在武钢江北码头驾驶鄂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时,未确保安全,致站在车罐体顶部作业的原告跌落地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经鉴定所受外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用18000元;伤后误工休息180日,护理时间90日(均含二次手术时间);本案为机动车在码头通行时发生的事故,该事故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律师观点:

原告站在鄂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罐体上作业时被告未确保安全开动汽车,致使站在车罐体顶部作业的原告跌落地面受伤。从鄂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物理形状和轮廓来看,原告所站立位置在鄂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之外并在跌落地面瞬间受伤,原告应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承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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