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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长代为保管村集体补偿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律师辩护意见引起法庭重视

发布者:成华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56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自1985年至2015年11月期间担任某村村民小组长。2013年,王某某及村民王某2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未向五组村民发放退耕还林款及红色旅游线占压补偿款,遂多次组织村民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上访。后村委会分四笔将红色旅游线占压补偿款人民币91750元和退耕还林款人民币140000元发放给第五村民小组。该款项于2013年4月19日至同年6月9日,分四笔以王某某的名义存入邮政储蓄银行,存折由王某某保管,存折密码由村民王某5保管。2014年1月28日,王某某及王某2、王某5等人从该存折中取出人民币50000元作为上访误工费发放给该组参加上访的村民,剩余款项应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给该组各户村民。该组村民多次找王某某要求发放剩余款项,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干部亦多次上门做工作,但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交出该款。2015年11月4日,王某某以挂失的方式修改了存折密码,独自获得该资金的控制权。2015年11月12日,王某某不再担任村五组小组长后,经街道办事处干部多次上门劝告,提出由街道保管该资金,待村民小组会议确定分配方案后发放,王某某仍拒绝交出该款项。2016年6月17日,王某某从存折中取出人民币176062元,以一年定期方式存入以自己身份开立的另一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余款人民币21389.52元以一年定期方式仍存于尾数原存折中。后经街道办事处干部做工作,王某某将存折交给街道,但拒不交出密码。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等人认为村民委员会未向该组村民兑付退耕还林款及红色旅游线占压补偿款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被告人取得上述款项的根本原因完全在于其职务上的特殊性,村民委员会鉴于其系该村小组长才将上述款项交由被告人保管,被告人主观上也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只是暂代村民保管上述款项。至于补偿款迟迟未能发放给村民的原因,乃是被告人与村民们商量先解决村子历史遗留问题后再行分配。被告人至始至终都没有非法占有上述款项的主观故意。此外,被告人也没实施非法占有的具体行为。被告人对于上述款项除发放给部分上访村民误工费外,分毫未动,并无上述侵吞、盗窃、骗取的具体实施行为,不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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