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开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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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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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劳动者停工,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发布者:文开齐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2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事实上,考虑到企业与劳动者天生处于不平等地位,为平衡企业选择停工、停产的自主权与劳动者劳动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非劳动者原因导致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根据不同情况,劳动者享有特殊标准工资待遇,因此,企业决定停工、停产时应予以重视,以免遭受诉讼之累。

基本案情:

   余某某在某公司担任公交车司机,公司与已经工作满十年的余某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余某某工作岗位不变,工作岗位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工作和休息的时间按公司规定。10月26日,公司出具员工违纪处理单,余某某的主管在违纪处理单上建议“辞退”,如果不同意该决定还能够停工观察。对于这样的处理,余某某表示不能接受,公司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余某某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余某某不服,坚持认为公司是可以为难自己,遂与公司发生争议。最终获经济赔偿。


案件结果:获2013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19日停班期间工资4499.4元

文律师分析:


企业停工停产,是指企业因自身生产任务不足,无法安排员工进行有效生产,而单方面暂时中止提供劳动条件,不予安排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行为。停工停产的原因为企业一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也非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停工停产的条件,一方面考虑到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企业类型纷繁多杂,生产经营情况多样化,立法困难。但这并不表示,企业可以无条件随时停工停产,特别目前一些企业,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变相裁员,而恶意停工停产,企业这种行为可能被认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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