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支付项目及标准汇总表 | ||||||
支付条件 | 支付项目 | 支付标准 | 承担主体 | 单位能否解除终止合同 | 法律依据 | |
医疗期内 | 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 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单位 | 不可以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条 | |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单位安排任何工作而解除劳动合的 | 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单位 | 可以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第6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35条 | |
伤残 | 1-4级 | 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 病残津贴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可以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5、6、7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7条 |
5-10级 | 医疗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 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单位 |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医疗期满可以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5)第6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5条、 | |
死亡 | 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费) | 标准根据地方规定 河南:从2007年7月1日,调整为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自动终止 | 《社会保险法》第17条、《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劳社养老〔2008〕13号) | |
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 | 支付标准根据地方规定 河南:从2007年7月1日,调整为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 |||||
遗属生活补助费 | 国家未规定此项,根据地方规定确定是否支付 河南:从2007年7月1日,调整为户籍:省辖市市区,为300元/月; 户籍在县(市)乡(镇)的,为220元/月; 农业人口的,为 150元/月。 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注: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 |||||
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 国家未规定此项,根据地方规定确定是否支付 河南:从2007年7月1日,调整为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劳社养老〔2008〕13号) |